论职业协会惩戒行为司法审查之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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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九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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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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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系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社会自治组织处罚权的公法规制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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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平衡司法权和职业协会自治权为基点,法院虽对惩戒规则的解释拥有最后决定权,但是,若职业协会对惩戒规则的解释只是限制了协会章程所赋予协会成员的成员权,且该解释在形式上具有逻辑自洽性和前后解释的一致性,法院应当尊重协会之解释,不可以自己的解释代替协会的解释.对惩戒事实的认定,法院应采"实质性证据"的审查标准,给予职业协会对惩戒事实认定的最大尊重.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职业协会惩戒机构有判断余地之存在,法院应当尊重职业协会由判断余地所形成的自主空间.最后,以自治权和裁量权的双重限制为考察标准,法院对职业协会惩戒中的裁量行为仅作有限审查而非全面审查,以尊重职业协会惩戒中的裁量行为为原则,以不尊重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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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业协会惩戒行为 司法审查 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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