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六)北大核心CSSCISSC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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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本书编写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六)北大核心CSSCISSCI[J].中国宗教,2018(5):6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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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书编写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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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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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教职人员 全国性宗教团体 释义 修订 人民政府 天主教 藏传佛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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