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这个《纪要》发表在《法学》2005年11期上,原来的大标题是《地方政府投资宗教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纪要》是它的副标题;《纪要》的整理者是该刊总编童之伟教授。国内宗教的近期发展态势,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但特别从法学角度进行探讨,就编者所知,还很少见。《纪要》认为,三亚建造佛像,只是一个个案,但它涉及的却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大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理论原则问题,即政教关系问题,所以有必要在法学界引起重视,开展讨论。郭延军在《法学》笫6期发表《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秉持什么原则》一文,揭开了这次讨论的序幕;之后,上海交大法学院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几位法学教授组成专门课题组作了两个多月的调研,并在北京和上海分别组织了两次法学界专家的座谈,还有浙江大学和苏州大学的部分法学家参加了笔谈。据《纪要》介绍,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海南三亚市西南,“相传是观音出巡南海”的地方,又与唐鉴真和尚东渡有些关联。“为开发旅游资源,弘扬佛教文化”,一个名叫“三亚南山观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总计投资8亿元,建造了108米高的“南山海上观音圣像”,以及“南山观音文化苑”。这一工程,从立项、规划到开工,先后通过了国家发改委、国家宗教局以及海南地方政府的审批,至2005年,全部工程竣工、开光。经营的范围,包括旅游景点、宾馆酒店、旅行社、房地产等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礼品、纪念品和其他文化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就是说,这个以108米观音像为核心建筑群,本是经国家批准设置的宗教场所,而实际上却是作为商业旅游去开发操作的。从经济上看,“眼前效益和远景都比较好”。然而有报道说:“建造观音圣像的六年中”,凡到过这个地方来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要到建设工地上,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表示支持”。在2004年举行的“圣像开光大典新闻发布会上”,三亚市政府的一位负责人更明确地表示,这一工程是“在国家宗教局,海南省委、省政府,三亚市委、市政府及各界的努力下”,才得以完成的;而“三亚市政府将集全市之力,全力配合中国佛教协会和南山寺做好开光大典的服务工作”。这样一来,本来是作为宗教的设施,又从企业家的行为,变成了政府的行为。接下来,“当地政府坚持要求观音公司将南山观音苑项目下观音露天铜像及相关资产的产权,移交给政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接管该项目100%的资产”。尽管市政府只支付给该公司4000万价款,还应该有差不多8亿元欠款未付,可“国资委接受人员进驻了现场,并联合民政局、公安局等,对苑区清场整治,于是观音公司只好停止经营”。这就是说,政府取代了企业,直接经营了宗教场所。有关法学专家,就是围绕这一事件发表意见的。兹将主要观点略加分类,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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