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道德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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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保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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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8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期刊社,湖南长沙4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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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气候公正:气候变化伦理问题研究”(编号:CX2010B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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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两百个国家终于意识到保护地球刻不容缓.尽管应对气候变化符合人类共同的根本利益,但事关各国的经济利益和发展权益.每次气候谈判的分歧焦点再次警醒全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依然颇受争议,保卫“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基础地位.本着气候公正这一根本宗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道德和理性主要体现在:遵循了可持续思想,体现了各个国家的历史责任,考虑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现实能力,完全可以胜任气候变化谈判的基本共识原则.过去,它促成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协议书》的签订,它还将指引全球在气候谈判中取得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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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可持续思想 历史责任原则 现实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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