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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矿权转让的国际立法困境与国内法应对
作者姓名:张国斌
摘    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际海底矿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忽略了对矿权转让资格审查、矿权评估等实质内容的规定。这使得实践中相当数量的国际海底矿权被转给了实际上不具备相关资格的受让者。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在国际法层面构建一套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国际海底矿权转让制度比较困难。在国际海底矿权转让中,相关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履行担保国义务,从而为国内法规制国际海底矿权转让提供合适的手段。担保国应当对国际海底矿权转让相关的“实质审查”内容予以规范,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国际海底矿权转让“形式审查”内容相呼应。针对我国的国内立法,我国需重点完善国际海底矿权转让主体准入制度以及矿权评估制度。

关 键 词:国际海底矿权  资格审查  矿权评估  担保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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