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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域下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守门人”义务之构造
引用本文:胡晓红.反垄断法视域下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守门人”义务之构造[J].学海,2023(2):164-172.
作者姓名:胡晓红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为维护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欧盟出台《数字市场法》以强化对数字经济领域的规制。《数字市场法》基于渠道理论建立守卫思想,提供仅适用于数字经济领域掌握核心平台服务企业的“守门人”规则,以事前的义务框架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与可获取。我国推出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延续我国传统反垄断规制的分析框架与思路,以事后监管为主进行执法补救,不足以预防平台经济领域中的垄断行为。我国尚需借鉴欧盟平台经济领域“守门人”义务规则,建立“负面清单+例外豁免”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规则体系,以实现数字经济市场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守门人”义务  平台经济领域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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