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董事忠实义务旨在遏制董事机会主义行为,保护股东利益,是契合营商环境投资者保护目标的重要公司法制。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存在“趋同”与“存续”的冲突,在制定法层面与域外法渐趋靠拢,在司法实践层面却未发挥出预期效果。应遵循结合价值目标与本土要素来关照营商环境指标的进路优化董事忠实义务规范;根据公司类型及股权结构区别规范自我交易批准权的行使主体及判别标准;通过科以利害关系董事披露义务保护小股东利益,以及优化证明责任分配规范平衡各方利益。将不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与竞业禁止明确为两种不同的义务类型,以彰显各自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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