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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自然”向“法”治转变的可能性与正当性——《黄帝四经》“理”的意义浅析
摘    要:对什么是好的政治统治这一问题,《老子》主张遵循道的原则实行无为而治,但未对如何无为而治进行详细说明。《黄帝四经》通过阐发理的概念,丰富和完善了《老子》无为—自然的政治主张:将理视作道的规律性和客观性的体现,同时又是物的本性的体现,用以说明道治即是圣人以客观的理为准则以制定圣法进行统治。法治的正当性来源于道的客观性、公共性,同时也来源于物的本性,在政治过程中具体体现为:君主因循人情,公正严明地制定和执行法度,以刑德相养为手段,建立和维护政治秩序。《黄帝四经》强调以法度为依据进行政治治理方式,使得政治的统治尽可能摆脱人治的弊端,为人们提供了有别于儒家的古代政治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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