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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没收
引用本文:徐安住.论刑事司法没收[J].学海,1998(4).
作者姓名:徐安住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律系
摘    要:修订后的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陪;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事实体法中有关没收条文的规定是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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