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佛教逻辑有别于西方形式逻辑的一项重要特征,在于对论证前提为真的强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因三相"理论。论证前提的真,在陈那著作中又被理解为辩论主体将该前提确定为真。这种"确定"体现为文献中对"极成"(prasiddha)、"成"(siddha)、"决定"(ni?cita)、"见"(d???a)、"已知"(vidita)的强调。这些表达辩论者认知状态的词汇,皆可概括为佛教逻辑中的"认知算子"(epistemic operator)。本文通过研究东亚因明与法称两个传统对陈那《正理门论》中"决定同许"的理论设定的不同解释,说明因明传统在陈那奠定的方向上,进一步采取了"论辩解释"(dialectic interpretation),将"确定为真"解释为在辩论的情境中为辩论的双方承认为真(共许、同许)。法称《释量论自注》对陈那"决定同许"的解释,则表明由他开启的传统在陈那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了"认知解释"(epistemic interpretation),将"确定为真"解释为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得到确定(ni?cita/ni?caya,决定),即为有效认知的手段(量)所证成。这是因明传统与法称传统的一项根本差异。因明传统对辩论术的关注,极有可能反映了法称以前印度学界对陈那思想的诠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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