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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摘    要:1999年 10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若干解释。该“解释”公布以后,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该解释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一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法轮功”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国际反华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支持,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骨干分子负隅顽抗、垂死挣扎,他们不断策划新的阴谋,采取新的手段,继续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及“法轮功”顽固分子和尚未转化的练功人员,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大量印制、散发、张贴、投递“法轮功”宣传品;他们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他们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他们组织、策划、煽动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或者以自焚、自爆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等。为了正确适用刑法,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为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在广泛征求公安、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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