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有违宪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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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锦程 朱蕴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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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医学院,江西,南昌,3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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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 “安乐死有违宪法”的两种理解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安乐死有违宪法”之说可以作两种涵义的理解。其一 ,程序性违宪。据《羊城晚报》载称 :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 ,对任何未经法律处死的生命 ,人为地加以结束 ,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 ,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 ,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安乐死’的立法权属于专属立法权 ,地方不能就此立项。”[1] 这里的意思很清楚 ,根据我国《宪法》及属于宪法部门法的《立法法》 ,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省级人大 ,无权就剥夺人的生命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安乐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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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乐死 广东 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宪法》 生存权 伦理 |
文章编号: | 1002-0772(2003)10-002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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