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合一”的主体实践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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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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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科院哲学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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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今学术界大多是在生态平衡的具体含义上来使用“天人合一”这个范畴的,而宋明理学只是在“存天理灭人欲”的具体含义上来论述“天人合一”。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个“语言转向”的问题,究其实却关乎生活和实践的驱动。有如维特根斯坦所言:“一种表述只有在生活之流中才有意义。”(转引自《回忆维特根斯坦》,第83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中国思想史上,虽然每个哲学家都在“究天人之际”,但这个“天”却没有一种贯穿古今、恒常不变的意义,反而有如冯友兰先生分析的那样,至少有五种不同的规定:物质的天,主宰的天,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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