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并非意味着在法律适用中,特别法完全排斥一般法的适用,而是指两者在同一事项上出现不一致的规定而又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2条第2款并非意味着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排除《安全生产法》的适用,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既要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特殊性规范,同时也要遵循《安全生产法》的一般性规范。由过错导致的运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同属《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既是道路交通事故,又具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属性,故对于该交通事故应同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安全生产法》,分别追究驾驶人员的"交通肇事责任"与交通运输企业的"生产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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