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列宁在他的著作中曾经写道:“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是: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列宁选集》第一卷第570页)。很多同志据此认为,真理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否则,那它就不是真理了。他们把真理说成是纯粹具体的东西,认为具体性是真理的唯一特性。我认为,这种否认真理的抽象性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这样就把具体性视为孤立的、单一的东西,加以抽象化了。事实上,列宁这段话并不是针对真理的全部特性,而是为了强调真理的具体性而讲的。列宁所否定的那种“抽象的真理”,并不是指真理本身,而是指它的存在。如果曲解了列宁的话的原意,把真理的具体性推向绝对,那么就歪曲了真理的本来面目,对真理的产生和本质也就无法正确阐释。把真理的具体性加以绝对化,同否定真理的具体性一样,都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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