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及其实现——对于“陪而不审”批判观点的学理审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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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春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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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21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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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历史分析我国陪审制度的基本功能,体现司法民主应是贯穿其中的一条红线.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功能集中体现在司法的人民性、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司法的公开性.当前,制度设计过于注重陪审员的裁判职能,并以陪审员的知识化为完善进路,致使陪审制度仅剩司法民主的象征意义.基于人民意愿、人大作用、陪审员心态、法院目的、配套制度状况及陪审制现代化等要素的分析,理性要求实现陪审员职能的现代转型,在退出裁判领域的同时,强化陪审员在审判、执行、调解和信访领域的监督、调解与劝导职能.通过人民陪审宪法化、理顺人大与法院的关系、制定人民陪审工作法、改革一审合议庭组成等方式,确保在陪审员履职过程中充分实现司法民主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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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陪审制度功能 司法民主 陪审员职能 实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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