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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和自然主义的关系——伦理学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引用本文:E.哈瑞斯,孟庆时.论自然法和自然主义的关系——伦理学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J].世界哲学,1984(2).
作者姓名:E.哈瑞斯  孟庆时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 荣誉教授
摘    要:本论文题目的两个术语的解释很多而不明确。“自然法”今天最普遍的意义是指科学根据实验所发现的自然规律,例如物理学规律或生物学规律。但在哲学史上,这一术语则有其他的意义,有时等同于神的永久法,更多的时候也许就是指理性法,无论哪种意义,都是为道德、为民法提供根据、模式和标准的。上述两种意义显然不同,因为在经验规律意义上的自然法是描述或说明自然的事实的,是不可破坏的,而道德法和政治法是指令或规定人们应该怎样作,是能够被违犯、践踏而且常遭违犯践踏的。实际上,道德法和政治法等理性法是人为了特殊目的制定的,经常是要强制实行的,而经验的自然规律因其与自然现象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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