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开门见山,尊重丧偶的老人,尤其要尊重丧偶老人的再婚自由,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社会的足够重视。 从对城市的调查情况看,举几例说明:1978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某女教师,在丧偶十几年,几个女儿都已参加了工作的情况下,经人介绍,她与一位男老教师结合了。然而,这桩婚事受到女儿们特别是小女的激烈反对,同时也遭到了社会舆论的讥讽。在她所在的单位,当时就有很多人,虽接到了她的邀请,却没有去参加老人的婚礼;有一位丧偶老女干部,因找到一位老伴,其子女就曾一度拒绝与其母成立的新家庭来往;1984年某一在职男老师,由于找到比自己女儿大不了几岁的配偶,也同样遭到了女儿们的反对,至今不能很好的相处;有一老干部丧偶时间不长,由于子女成家的成家,读大学的读大学,几十平米的房子空空如也,分外寂寞,通过介绍,他与一丧偶女教师相识了,但囿于子女们的态度,对于成家,犹豫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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