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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基金的自由选择:1992年德国卫生保健改革的经济含义和伦理方面
作者姓名:Diet.  C Wifr.  B
摘    要:为了适当地执行1992年卫生部门法,应该引进有效竞争以符合德国法定健康保险投保包人的利益,同时维持团结原则。这是一个重要的政治目的,因为团结和自我责任原则是矛盾的。本文分析组织改革的重要措施,并结论说自我责任原则应该得到优先。所以,德国的立法应该集中于推进竞争的改革步骤。

关 键 词:卫生保健改革 疾病基金 自我责任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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