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三段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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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国廉.“死刑”三段论[J].思维与智慧,19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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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国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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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死刑三段论,是指在法律推理过程,对故意杀人的犯罪,运用三段论适用死刑。运用三段论适用死刑,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古代运用第一格的AAA式;在当代则采用第一格的IAA式。二者的区别在于“大前提”:AAA式以全称判断;IAA式以特称判断。如古代: 凡故意杀人(M)都是处死刑(P), 某甲(S)是故意杀人,所以,某甲是处死刑。在当代则是: (1)有的故意杀人(M)是处死刑(P),某乙(S)是故意杀人。所以,某乙是处死刑 (2)有的故意杀人(M)不是处死刑(P),某丙(S)是故意杀人,所以,某丙不是处死刑。但IAA式和OAE式属于第一格的无效式。三段论有效式与无效式之分,界限视其是否遵守规则:循其规则,则视为有效式;背其规则,则属于无效式。实践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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