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现代侵权法功能的嬗变——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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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明.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现代侵权法功能的嬗变——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评议[J].学海,2012(2):188-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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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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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南京,21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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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恶意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了以补偿性赔偿为基本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个别适用的现代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和适用,对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定位具有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功能、作用等分析,论述惩罚性赔偿与传统侵权法的功能冲突,以及对现代侵权法功能定位的影响,并对我国侵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完善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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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功能冲突 功能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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