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实践理由是由心理状态还是心理状态所回应的事实(即所谓的成善属性)所提供的,这个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给出理由的日常实践的含混所造成的。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行动论说则向我们表明,这种含混是忽略了理由在本质上具有自反结构,也就是说,它不仅仅是对于成善属性的回应,同时还意识到对于这种成善属性的回应是恰当的。一旦把提了理由的这两个特征,我们就可以区分行为与行动,后者是为了某个目而实施某个行为,既包合行为,也包含目的。由此,选择的对象与道德价值的承担者均应是行动,而不是行为。不仅如此。理由与行动相关的方式与目的和行为相关的方式是不一样的,行动的实践理由不是外在于、后于或分离于行动的因素,理由的描述与行动的说明是同一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