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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下的契约
引用本文:
薛灵美.“正义”之下的契约[J].道德与文明,2019(3):147-153.
作者姓名:
薛灵美
作者单位:
中山大学哲学系 广东广州 510275
摘 要:
晚明汉语西学文本《修身西学》的第十卷第四章《论义德功务》脱胎于17世纪耶稣会神学家莱修斯的《论正义》一书。中西融合之后的义德,一方面体现在契约双方应遵守自愿、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肯定并保障契约双方的合宜之利。而"义德"在儒学体系中,除道义之外,常被用于警惕和对抗"利"的存在。在晚明民间契约已形成常例的状况下,未见儒学之"义"对契约进行系统规范的阐释。儒学在以道德指导经济活动这一现实层面的缺席,为西方契约论在中国的传播提供了空间。同时,西方伦理学中的"正义"东渐也更新了儒学之"义"。
关 键 词:
契约
晚明
高一志
莱修斯
义礼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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