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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的“实践的爱”
引用本文:惠永照.论康德的“实践的爱”[J].道德与文明,2019(3):56-61.
作者姓名:惠永照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河南新乡 4530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6BZX073);河南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5BZX008)。
摘    要: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爱分为病理学的爱和实践的爱。病理学的爱是自然意义上的爱,因为它不能被命令,因而不能够成为道德上的义务,而实践的爱作为道德意义上的爱是我们的一项德性义务。由于病理学的爱是感性的,所以人们能够对它有一种直观上的体验,但"什么是实践的爱"这一问题在康德那里并不清楚。之前的学者对实践的爱给出了多种解释,但这些解释都没有完全切中实践的爱的内涵。康德把实践的爱定义为善意的准则,而善意应当由行善的意志、善行和智性的愉悦三个部分构成,所以实践的爱就是要求我们以一种行善的意志去行善,并且在我们的善行中感到一种自我满足。

关 键 词:康德  病理学的爱  实践的爱  善意  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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