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爱分为病理学的爱和实践的爱。病理学的爱是自然意义上的爱,因为它不能被命令,因而不能够成为道德上的义务,而实践的爱作为道德意义上的爱是我们的一项德性义务。由于病理学的爱是感性的,所以人们能够对它有一种直观上的体验,但"什么是实践的爱"这一问题在康德那里并不清楚。之前的学者对实践的爱给出了多种解释,但这些解释都没有完全切中实践的爱的内涵。康德把实践的爱定义为善意的准则,而善意应当由行善的意志、善行和智性的愉悦三个部分构成,所以实践的爱就是要求我们以一种行善的意志去行善,并且在我们的善行中感到一种自我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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