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用脚投票是当今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现象,也是造成广泛存在的国际不正义的一个重要原因。围绕用脚投票问题的一个核心争论在于用脚投票者是否对其母国负有特殊义务。内在价值论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肯定回答,但这种回答本身并不能否定用脚投票的正当性。在根本上,用脚投票的限度取决于两组关系,即自由与正义以及应得与平等的关系。当前,用脚投票是一种事实上的自由,而这种事实上的自由要成为一种规范性的自由,必须以正义为前提,即用脚投票须受到正义原则的调节。主张用脚投票须受正义原则调节,意味着不承认自然天赋属于应得,这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前提。但用脚投票的伦理限度不是差别原则,而是平等原则,只有当其有助于促进国际平等时,用脚投票才具有正当性,才是一种规范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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