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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优越性
引用本文:康慎.談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优越性[J].中国穆斯林,1958(7).
作者姓名:康慎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是党解决我国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人民政府就在全国范圍內积极地推行这个政策?浆F在为止,全国已經正式建立了八十九个自治地方(其中有三个自治区,三十一个自治州和五十五个自治县),包括蒙古、回、藏、維吾尔、僮、苗、彝、布依、朝鮮、哈薩克、侗、白、傣、佧佤、哈尼、瑤、黎、东乡、柯尔克孜、土、僳僳、拉古、水、景頗、撒拉、锡伯、塔吉克、裕固、鄂倫春、怒、独龙、土家、京等三十三个少数民族,人口共有二千三百多万,約占全国有条件建立自治地方的聚居的少数民族人口的90%以上。此外还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及一千多个民族乡。相当于省一级政权机关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就要在最近成立。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它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领导下实行的。依据这个原則,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利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建立自治区或其他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的內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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