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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或”的用法与判断的恰当性
作者姓名:王贵秀
摘    要:今年7月18日的《人民日报》上有一条新闻,多处涉及到“和”与“或”的用法问題。现摘录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七月十五日发出通知,规定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据反映,最近某些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问题无法查找,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凡使用未注明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这里在“企业名称”与“地址”之间几处使用“和”与“或”,显然有不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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