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再论定罪三段论——兼与何庸同志商榷
作者姓名:阳作洲  周光明
摘    要:我们在《论定罪三段论》(见本刊87年第1期)一文中提出,定罪三段论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则。其推理形式为:p就是M(罪后定义) S(不)是M 所以,S(不)是P或了 M就是P(定义主、谓项调头) S(不)是M 所以'S(不)是P这种推理形式的特点是,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