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要求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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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哈贝马斯,高地,鲁旭东,孟庆时.解释学要求普遍适用[J].世界哲学,19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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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哈贝马斯 高地 鲁旭东 孟庆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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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解释学探讨一种我们获得的能够“掌握”某种自然语言的“能力”,即理解语言上可交往的意义,以及在交往被曲解的各种情况下使得这种意义可被他人理解的艺术。对意义的理解就是理解言语的语义内容,并且只要书写形式或者甚至非语言符号系统的意义-内容在原则上能够用词汇来表达,对意义的理解也指书写形式和非语言符号系统的意义-内容。因为每一个语言使用者具备的释义能力可以形成不同的风格、可以发展成为某种艺术技能,所以我们谈到理解和使自己被理解的艺术,就不无道理了。在对实际问题一定要作出结论的情境下,此种艺术和使他人信服、说服他人的艺术是对应的。修辞学也是建立在一种能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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