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源道德与正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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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刚,戴木才.法律的本源道德与正义原则[J].道德与文明,2002(2):4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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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刚 戴木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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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后北京100872
(曹刚),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 教授北京100091(戴木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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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伦理学研究”(批准号 :0 1CZX0 0 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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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的本源道德是蕴涵在物质生产关系中的伦理属性 ,是一种体现社会发展必然规律、以权利义务关系表达、本体与价值相统一的伦理范型。法律正义就是社会本源道德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如果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属性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本源道德 ,是一种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范型 ,那么它便是各种具体社会制度道德的根据 ,并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在不同的制度中。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 ,就是权利本位、公益优先和人民主权三大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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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本源道德 权利本位 公益优先 人民主权 |
文章编号: | 1007-1539(2002)02-0040-04 |
On the Moral Origin of the Law and its Justice Princip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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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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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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