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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源道德与正义原则
引用本文:曹刚,戴木才.法律的本源道德与正义原则[J].道德与文明,2002(2):40-43.
作者姓名:曹刚  戴木才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后北京100872 (曹刚),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 教授北京100091(戴木才)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伦理学研究”(批准号 :0 1CZX0 0 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社会的本源道德是蕴涵在物质生产关系中的伦理属性 ,是一种体现社会发展必然规律、以权利义务关系表达、本体与价值相统一的伦理范型。法律正义就是社会本源道德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如果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属性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本源道德 ,是一种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范型 ,那么它便是各种具体社会制度道德的根据 ,并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在不同的制度中。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 ,就是权利本位、公益优先和人民主权三大正义原则

关 键 词:本源道德  权利本位  公益优先  人民主权
文章编号:1007-1539(2002)02-0040-04

On the Moral Origin of the Law and its Justice Principl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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