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思维四律不能表述为重言式
引用本文:陈波.思维四律不能表述为重言式[J].哲学动态,1993(5).
作者姓名:陈波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
摘    要:思维四律不能表述为重言式陈波近年来,有一种见解在我国逻辑学界十分流行:传统逻辑的四条思维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只不过是现代逻辑演算系统中的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简称永真式)并不具有特殊的地位。但在实际处理时,很多逻辑教材又在此种观点和传统观点之间折衷:一方面承认思维四律是逻辑演算的重言式,另一方面又仍然给予它们以基本规律的特殊地位。我认为,上述见解和处理并不正确,其中隐藏着一个根本性的理论错误。对于元逻辑来说,在构造和研究逻辑演算系统时,作出下述区分是至关重要的:对象语言和元语言,内定理和元定理,以及内定理和元规则等。这里,对象语言是被刻画和被研究的逻辑演算系统内所使用的语言,内定理是用对象语言表述的该系统所肯定和接受的命题;而元语言则是用以刻画和研究对象语言的语言,它本身可区分为语形语言和语义语言,例如,“肯定”、“否定”、“可证”、“定理”“证明”等是典型的语形概念.而“真”、“假”、“重言式”、“普遍有效”等是典型的语义概念。元定理是用元语言表述的关于该演算系统的定理,它们刻画着该系统的某种性质或特征。元规则也是用元语言表述的,它指导着人们如何在该系统中从公理推演出定理。如果套用上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