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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与罗尔斯论资本主义及市场的正义
引用本文:伊恩·亨特,谭群玉,罗嗣亮,张贤勇. 马克思与罗尔斯论资本主义及市场的正义[J]. 现代哲学, 2007, 13(1): 15-26
作者姓名:伊恩·亨特  谭群玉  罗嗣亮  张贤勇
作者单位:1. 弗林德斯大学哲学系,澳大利亚
2.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
3. 中山大学哲学系
摘    要:马克思和罗尔斯似乎有着十分不同的正义观。马克思主张,正义概念的功能,在意识形态上表现为以主导生产模式所要求的操行,作为具有普遍约束性的律令。罗尔斯则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它的法则可能被所有这样的人所认可:他们公正、合理地商讨的问题,是如何公平划分彼此之间在社会合作中的负担和利益。尽管体现在马克思和罗尔斯立场之间的种种重要不同仍然存在,但笔者认为,这两种正义观上显然不同的立场,是能够调和的。尽管受到黑格尔和康德的不同影响,马克思和罗尔斯的观点还是能显示出一致之处。在提出明确的正义政治概念时,罗尔斯认为,可以接受的正义原则,必须是在社会体制中能够实行的。这导致他的“康德式构成主义”,向黑格尔的观点靠近,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奠定了他对普遍的、社会先验的正义原则的拒斥。笔者认为,马克思和罗尔斯两人所追问的,都可以被看作是何种社会制度能够实现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不过,其间仍有两点重要不同。首先,马克思憧憬的,似乎是一种超越休谟和罗尔斯所谓“正义环境”的社会,而对罗尔斯(2001,P177)来说,超越正义环境的社会则是乌托邦。其次,马克思认为,作为社会基础的市场关系应该被超越,因为这些市场关系天然地包含着生产者与生产的社会过程以及社会劳动产品的异化。虽然在超越正义环境的社会里,市场的消亡也许可能,罗尔斯却宣称,在要求必须公正解决竞争的任何社会里,市场消亡均不可能。笔者认为,如果将马克思对市场的拒绝,看作是从根本上拒绝“商品拜物教”,那么马克思和罗尔斯的立场就能调和。笔者的结论是,除了马克思关于未来无阶级社会概念中含有理想成分外,在资本主义及市场的正义观上,马克思和罗尔斯的立场相当接近。

关 键 词:马克思  罗尔斯  资本主义  市场  正义
文章编号:1000-7660(2007)01-0015-12

Marx And Rawls On The Justice Of Capitalism And The Market
Ian Hunt. Marx And Rawls On The Justice Of Capitalism And The Market[J]. Modern Philosophy, 2007, 13(1): 15-26
Authors:Ian Hunt
Abstract:
Keywords:Marx    Rawls   Justice   Capitalism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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