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概念辩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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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海明. “应该”概念辩难[J]. 道德与文明, 2001, 0(6): 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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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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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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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应该”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 ,简言之 ,也就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 ;“不应该”是行为所具有的不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 ,简言之 ,也就是行为的不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应该”分为“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前者是行为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的效用性 ,是行为的符合道德目的的属性 ;后者是行为对于非道德目的的目的——如个人目的——的效用性 ,是行为的不符合道德目的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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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 行为 客体 个人目的 道德目的 |
文章编号: | 1007-1539(2001)06-0009-04 |
Reflection on the Concept of "Shou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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