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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律的规定性
引用本文:刘福森.社会规律的规定性[J].哲学动态,1993(7).
作者姓名:刘福森
摘    要:社会规律的规定性刘福森要正确规定社会规律,必须对下面三个问题做出正确解释;(一)社会规律是人的活动的本质关系与社会规律是社会的本质关系,这两种提法应是统一的。因为社会本来就是人的社会总体活动。但在讨论中却发生了分歧。因为他们的出发点不同。强调社会规律是社会的本质关系者,意在强调社会同人的活动的区别,强调社会的客体性和客观性,把社会看成是在人的主体活动之外的自在客体,排除社会过程的主体性,从而把社会同人的活动、社会客体和主体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了二者的统一。而强调社会规律是人的活动的本质关系的论者,则意在强调社会历史的主体性。但有些论者没有看到社会中人的活动与社会、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是矛盾的统一,从而把社会同一般意义上的活动、实践等同起来。其实,历史观讲的实践是个体实践相互作用所产生社会总体实践和“改造前人实践的实践。”前者从横的方面反映了实践的社会性,与之相对应的是恩格斯的“合力论”;后者从纵的方面反映了实践的历史性,与之相对应的是马克思的“历史制约性”的观点。(二)规律与趋势的关系。二者是相联系的一个概念,但并不等同。趋势是规律的属性,是一种可能的趋向和态势。趋势也是规律在事物运动中的表现,在这个意义上,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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