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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体的社会历史性
引用本文:Ю.Ф.布哈诺夫,何云峰.论客体的社会历史性[J].世界哲学,1985(5).
作者姓名:Ю.Ф.布哈诺夫  何云峰
摘    要:马克思主义的主体和客体概念必须以承认它们的具体社会历史性为前提。这对主体来说是不言而喻的,但在谈到客体时,对它的社会历史性则很少涉及,揭示得也不够深刻。本文专门考察客体〈包括自然客体〉的具体社会历史性。马克思主义在阐明社会唯物史观时指出,人不能归结为意识的主体,他首先是物质实践活动的主体。主客体的基本关系不是认识活动,而是实践活动,后者构成人及其意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改造物质世界以及主体本身的实践活动是人的存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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