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集团仲裁制度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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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力,赵以.论我国集团仲裁制度的构建[J].学海,2022(5):164-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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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力 赵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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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 海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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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一带一路’统一国际商事法院构建研究”(项目号:20SKGH01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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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仲裁法在解决民商事群体性纠纷时面临困境,有必要嵌入集团仲裁规则予以解决。集团仲裁的启动,需解决仲裁条款解释问题。当仲裁条款对集团仲裁表示“沉默”时,可授权仲裁庭作出解释,原则上应视默示为同意;集团仲裁的路径,以集团拟制为突破口。为避免加入制和退出制存在的弊端,可采用混合制,适当赋予集团仲裁申请人“集团自拟权”;集团仲裁的实施,需解决集团代表人产生问题。为及时启动集团仲裁并确保代表人的充分代表性,可采取仲裁庭委任和集团成员选任并用的方式产生代表人;集团仲裁的效率,受制于司法审查的限度。为确保集团仲裁的连贯和高效,人民法院应遵循司法审查最低限度原则,在集团仲裁启动前和裁决后方可应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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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团仲裁 群体性纠纷 “沉默条款”解释 集团代表人 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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