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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认定中对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限度
引用本文:姜金良.行政犯认定中对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限度[J].学海,2022(4):175-183.
作者姓名:姜金良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行刑交叉视野下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法规制问题研究”(项目号:19BFX19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犯立法中广泛地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认定等行政行为作为构成犯罪的前置性要件,因此刑事司法必然涉及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审查。首先,为保证犯罪认定的实质合理性,应肯定刑事司法中对前置行政行为具有审查权。其次,在审查限度上必须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实质性审查,不仅要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事实、法律适用、程序性要件等合法性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于以行政处罚等作为前置条件的犯罪,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性事实不存在、程序不合法、行政行为不具有合理性的,应阻却犯罪的成立。对于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应解释为未取得许可,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对于行政认定行为有错误的,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可以按照法律适用问题直接予以判断。

关 键 词:行政犯  行政行为  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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