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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纠纷看病案的质量问题
作者姓名:陶春 杨清秀 宝儒林 林琳
作者单位:[1]内蒙古民族大学医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00 [2]通辽市医学会,内蒙古通辽028000
摘    要:病案既是医疗行为的唯一载体,也是医疗保险理赔、损伤和伤残鉴定及医疗事故处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又是证明医疗行为正确与否的重要证据。但是,目前我国各级医疗机构中病案管理和书写均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问题,这不仅容易直接导致医疗纠纷,也给解决医疗纠纷和司法鉴定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医疗纠纷中的被告——医方带来不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即存在举证不能、举证不力的应承担责任。因此,加强病案管理,规范病案书写,提高医务人员的病案管理意识,对防范和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内蒙古某市医学会在医疗纠纷技术鉴定中,发现病案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防范对策简述如下。

关 键 词:医疗纠纷 病案管理 质量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行为 医疗机构 举证不能
文章编号:1002-0772(2007)02-0046-02
修稿时间:2006-11-07200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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