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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曲”到“戏”——先秦“乐教”考察路径的转换
摘    要:当前学界常以"音乐"、"乐曲"等概念来解释先秦文献中的"乐",这是有局限性的。其实,先秦时期的"乐"是综合了"诗辞"、"乐曲"、"舞蹈"等艺术元素而近似于"戏剧"的一种社会活动。除去借助"乐曲"之演奏来影响受众之听觉外,"乐"更通过舞台表演对受众之视听感官产生协同作用,影响和塑造受众的德性人格,从而达至"成教"的目的。这种"以‘戏’解‘乐’"的理解方式在诠释相关文献时更具优势。同时,我们应该在"以‘戏’解‘乐’"的基础上,重新认识"‘乐’中之‘音’"、"‘戏’中之‘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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