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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哲学中的欲望与秩序
作者姓名:崔亨植
作者单位:湖原大学 航空服务系,韩国 群山 54058
摘    要:为建设理想社会,儒家一直集中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哪种社会秩序是更为合理的?它合理的依据是什么?怎样才能实现并维持这种社会秩序?同时,与此问题相关的是,怎么去定义人的欲望,怎么去解决秩序与欲望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和矛盾。关于这些问题,朱熹用天理之节文定义了礼,认为在公的价值观视角上,礼是具体而现实的表现天理之节文的秩序体系。他把公和理同天理结合起来,在为这些概念提供存在论背景的同时,又赋予了其不可违背的绝对的道德权威。恰恰与之相反,朱熹又把人欲望中与公对立的私、与礼对立的欲,定义为私欲,认为私及私欲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的秩序,强调为了保存天理一定要克服私及私欲。朱熹认为,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作为礼的主要构成内容,它们依据于天理,是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私与公、人欲与礼的关系以及天理的特点,不是以社会秩序的重组为中心,而是通过礼所表现的社会秩序,寻求构建社会秩序的正确方向。

关 键 词:天理  人欲  天理之节文    私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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