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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在哪里?
作者姓名:朱伟达
摘    要:去年秋冬之间,S市木材厂(甲方)供销员,到N市森林开发公司(乙方)联系购买纤维板原料紫的业务。按以往双方订的合同规定,这类原料柴在N市验收,每吨单价50元。这次甲方要求货到S市后。在厂里过磅验收,情愿每吨付给一定比例的损耗。经过双方协议商量,在合同中规定了一条:“确定在S市木材厂厂内验收过磅,除按验收数每吨付给50元外,再付给N市森林开发公司30%的损耗”。后来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如何计算这30%的损耗,出现了明显的分歧。甲方的看法是:柴价每吨50元,加损耗30%,应为66元,即50元+15元(50×30%)=65元。乙方的看法是:柴价每吨50元,加损耗30%,应为71元。理由是:柴价本来50元一吨,损耗30%后,一吨(1000公斤)变成700公斤了,每公斤的单价变成0.071元(50÷700≈0.071),因此一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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