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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政法设施作为相对独立的范畴进行系统的研究
引用本文:王伟民.应把政法设施作为相对独立的范畴进行系统的研究[J].哲学动态,1982(3).
作者姓名:王伟民
作者单位:陕西师大政教系
摘    要:众所周知,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设施(以下简称政法设施)和社会意识形态两部分。可是,在国内有关历史唯物论的主要教科书中,对于上层建筑中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政法设施的阐述却很不系统,表现在:没有把政法设施作为一个范畴提出;对政法设施的一般特点缺乏分析;在政法设施的表现形式上,也只主要分析了基本部分即国家政权机构,而对另一重要部分即社会组织机构的分析就很欠缺,其中对政党只是略加提及,未作专论,对群众团体则没有分析。究其原因,主要是理论研究上缺乏客观的分析。如有的认为,政法设施是一种“物质外壳”,言下之意是说其内核是社会意识;又有的认为,政法设施是一种物质附属物,与社会意识形态相适应并以它为转移.这里社会意识形态俨然成了政法设施赖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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