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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性的正当性”何以可能——哈贝马斯对哈特法哲学的批判与修缮
引用本文:肖小芳,曾特清.“合法律性的正当性”何以可能——哈贝马斯对哈特法哲学的批判与修缮[J].道德与文明,2011(4):71-76.
作者姓名:肖小芳  曾特清
作者单位:1.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2. 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广东广州,510275
基金项目: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YJC720050)
摘    要: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哈特力主道德与法律在概念上无必然联系的分离命题,持"合法律性的正当性"模式,把正当性萎缩成形式程序的合法律性。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实证主义意义上的"合法律性的正当性"取消了对法律正当性之理性基础的考量。他遵循商谈模式的程序路向来重建法律的正当性,从基本立场、论证模式、权利审视及认可方式这四个向度来批判与修缮哈特的法律正当性理论,其"重建式的法律正当性"理论为我们研究法律正当性问题开拓了新的视野。

关 键 词:合法律性  正当性  承认规则  商谈的民主程序
收稿时间:3/22/2011 9:19:58 PM
修稿时间:2011/3/22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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