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定罪三段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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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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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关于三段论的几篇学习札记交稿后,拜读到本刊87年第1期上的《论定罪三段论》一文。愿就个人所见就正于阳作洲、周光明两位同志及广大读者。阳、周两位提出的定罪三段论或定义三段论的形式有二,即: (1) P就是M (2)P就是M SAM SEM 所以.SAP 所以.SEP 它们显然不是传统逻辑中的Barbara和Camestres,因为它们的第一个前提(注意:不能说大前提)不是传统逻辑中的直言命题(即:A、E、I、O)。既然定罪三段论不是传统的三段论,我们就不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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