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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胎儿利益保护条款的法律适用
摘    要: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创设的胎儿利益保护条款的法律适用,通过比较医学上和法律上胎儿概念的不同,探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期间、附加条件和权利范围。提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受孕之日、终于出生之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损害赔偿等权利。胎儿利益保护条款实现了我国自然人权益保障上的突破,但还需要有权机关对胎儿利益保护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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