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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我决定权与紧急救治权的适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探讨
摘    要:为更好地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患者自我决定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行使,基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与具体适用的冲突,从患者自我决定权、上位法原则、紧急救治权、救死扶伤四个角度出发,分析法条存在的问题,提出法条应明确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家属的意见必须是对患者有利的,才可在患者无法做出决定时成为决定性因素;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且患者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但医务人员认为有立即手术的紧迫性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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