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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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昌君.论新闻侵权[J].青年思想家,2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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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昌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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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社会中,新闻是一个庞大的产业,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愿意维护你发言的权利”成为民主社会的共识。如果法律不对新闻自由予以限制和干预,新闻作者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新闻自由,则不可能发生新闻侵权问题。只有法律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对新闻活动予以规范,对新闻自由予以适当的限制时,才有可能出现新闻侵权这一社会问题。所以说新闻侵权是法律对新闻事业予以规范的结果。新闻侵权中的新闻犯罪、新闻导向或者战争时期的新闻管制等分由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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