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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婚姻家庭道德研究综述
引用本文:沐滋.一九八三年婚姻家庭道德研究综述[J].道德与文明,1984(3).
作者姓名:沐滋
摘    要:一、婚姻的基础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的道德基础既不同于封建主义的只强调封建义务而无视爱情的道德基础,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只强调个人的情欲而无视社会义务的道德基础;它是爱情和义务的统一。理由是: ①我国《婚姻法》维护的婚姻关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关系。从婚姻家庭和社会的关系上看,要求夫妻双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该对社会尽义务。从婚姻家庭的内部关系上看,夫妻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是建立在爱社会主义、爱祖国、爱劳动的共同生活理想之上,彼此之间形成崭新的同志式的互敬互爱,互相谅解、互相帮助的关系,以及夫妻双方应该履行各自的道德义务。婚姻的社会主义性质消除了私有制社会中爱情和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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