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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一九九O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摘    要:第三十二条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第一百三十七条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第一百四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利。财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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