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以公害等现代型诉讼为代表的存在证据偏在情形的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证据收集能力的不足在文书特定之落实上存在显著困难。而文书特定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文书提出命令时的重要申请要件之一,将进而导致文书提出命令制度适用上的困难。为实现武器平等原则及发现真实,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课以文书持有人之文书特定协力义务以缓和申请人的文书特定责任。应当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为借鉴,从文书特定协力义务的理论基础、适用标准以及具体程序运作方面进行体系化构建以实现其适用的具体化,为其与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契合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实现其制度设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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